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393号
陈厚华:
本院受理原告丁玉勤诉你、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南京凯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厚华支付劳务工资、各项补贴人民币65400元以及自2020年7月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以654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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