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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林、杨锋、第三人江万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9
浏览次数:1,40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7185号

吴晓林、江万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7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晓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以145万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南京中柯达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吴晓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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