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4803号
吴辉: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48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晓宝支付货款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晓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3元,由被告吴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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