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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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刘怡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2021年6月至7月工资2432.89元;2.判决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909.09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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