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609号
南京东方娃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南京市建邺区高新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腾空交还之日止的租金及房屋占用费(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为521360元,扣除租赁保证金141589.58元后,为379770.4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约违约金84953.7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第1笔以424768.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5月4日计算至2021年8月9日止;第2笔以424768.75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1月4日1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第3笔以2022年5月18日至合同解除之日起的租金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1年11月4日2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合计为49835.15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14512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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