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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永华与被告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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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53号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华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的欠发工资共计94217.49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417.49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45754.5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份自行缴纳社保费用1209.52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3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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