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553号
江苏中能琨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徐永华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7日期间的欠发工资共计94217.49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9417.49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合同解除经济补偿金45754.5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2年12月份自行缴纳社保费用1209.52元;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4年3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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