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531号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云南建投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210373102197820201208790122304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人民币1,000,500元,以及以该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再追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2,246.96元);2.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21037310219782020120879012240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人民币1,000,500元,以及以该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再追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2,246.96元);3.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210373102197820201208790122265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人民币1,000,500元,以及以该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再追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2,246.96元);4.判令被告一、二立即连带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21037310219782020120879012236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人民币1,000,500元,以及以该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再追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2,246.96元);5.判令被告一、二立即支付原告票据号码为210373102197820201208790122353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项下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人民币1,000,500元,以及以该清偿金额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0日起至再追索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标准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利息为人民币2,246.96元)。 以上诉讼标的额合计人民币5,013,734.78元) 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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