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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蔡海军、徐晨升、王军,第三人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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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609号 

蔡海军、徐晨升、王军、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无锡盛通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蔡海军、徐晨升、王军在第三人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欠款范围内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欠款包括工程款344088元和诉讼费用6711.5元,合计350799.5元;2.请求判决被告蔡海军、徐晨升、王军对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工程款逾期履行罚息45763.4元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请求判决被告蔡海军、徐晨升、王军以3440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对第三人江苏元道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期间的逾期履行罚息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被告蔡海军、徐晨升、王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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