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96号
张凌凌: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张凌凌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截至2022年7月20日的欠款总额216,460.96元,其中本金80,103.25元、利息126,045.41元、违约金6,097.5元、年费799.3元、其他手续费3,415.5元,并支付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其他手续费(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算);2、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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