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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朗宁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朴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2024-984)
发布日期:2024-03-18
浏览次数:1,971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84号

杭州朗宁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朴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朗宁投资有限公司、杭州朴骏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京中北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博亚装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四被告对第三人杭州朗优置业有限公司就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浙0105诉前调确199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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