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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安军与被告陈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7
浏览次数:1,30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7103号

陈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安军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415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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