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161号
邾根兵:
本院受理原告许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4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邾根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许建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按年利率12%计算,自2021年2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其中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万元)。二、驳回原告许建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被告邾根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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