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581号
陆惟韬:
本院受理原告郑水明与被告陆惟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3) 苏0105民初125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原告郑水明与被告陆惟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水明提出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水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郑水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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