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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李鹭江与被告江苏万里木业有限公司、刘登鸽买卖合同纠纷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10
浏览次数:1,413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52号

江苏万里木业有限公司、刘登鸽:

本院受理原告李鹭江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鹭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江苏万里木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交付的订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4.75%)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退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判令被告江苏万里木业有限公司、被告刘登鸽退还原告支付的货款人民币八万壹千伍佰贰拾元(81,520元)以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4.75%)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23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退款之日止的利息。三、判令被告刘登鸽支付原告因订购考察地板和要求退款等多次往返的交通和通行费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通讯费人民币壹佰元(100元)。被告江苏万里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有关款项退还的连带责任。四、判令被告刘登鸽支付原告违约金10,000元。五、判令被告刘登鸽支付精神损失、人工时间成本1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八月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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