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77号
南京至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至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于2023年5月5日解除。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2日的欠付租金123169.3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弓12日的欠付物业管理费7375.2元。4、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9625.46元(16157.96+93467.5)(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陰之日止)。5、 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51691.57元(自2023年5月13日起,暂计至2023年6月30日,应计算至被告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兴隆大街203_6号房屋。7、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杈所支出的律师费。8、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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