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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森之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诗贵、杨松、杨志刚、濮涛、梁永雄、何社松、陈玉平、陈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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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590号

李诗贵、杨松、杨志刚、濮涛、梁永雄、何社松、陈玉平、陈晓凤: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森之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千融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诗贵、杨松、杨志刚、濮涛、梁永雄、何社松、陈玉平、陈晓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立即支付原告2021年10月至12月未付货款12534元、2022年未付货款389757元,合计402291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LPR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2、判令被告2李诗贵、被告3杨松对被告1的所欠货款402291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4杨志刚在其未出资1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所列被告1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5濮涛在其未出资10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所列被告1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6梁永雄在其未出资12.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所列被告1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7何社松在其未出资12.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所列被告1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8陈玉平在其未出资17.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所列被告1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9陈晓凤在其未出资17.5万元的本息范围内对诉请第一项所列被告1应偿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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