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6682号
南京升丰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尚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升丰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磊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66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升丰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连云港尚同置业有限公司返还1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以55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5日起,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31日起,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王磊对南京升丰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磊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南京升丰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连云港尚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629元,由南京升丰恒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磊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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