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海南航瑞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63号
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航瑞能源有限公司诉你和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上述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人民币671867.49元及利息(利息以671867.49为本金,自2022年4月26日起按同期银行间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下午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13 韩孟宜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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