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27号
陈克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陈克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101,632.72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01,632.72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陈克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6774.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7元,由被告陈克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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