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802号
南京繁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卞正军诉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勇敢的你>电影收益权转让合同》于2022年12月30日解除; 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60000元及利息2249.56元(以16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暂计算至2023年5月,之后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十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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