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5931号
武振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经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冯经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材料款6000元及利息暂计1507.91元(以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息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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