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0435号
王宛境: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蓝之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蓝之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3D、VR独家合作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因被告的违约事实对第三人的违约金、赔偿金、补偿金和原告为追究违约责任的必要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保全费、差旅费、公告送达费等);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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