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335号
南京世联郡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童阳:
本院受理原告殷亚男与被告南京世联郡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童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租押金及燃气保证金32026.54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元。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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