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8593号
刘锋:
原告张涛诉被告刘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1231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22年7月1日 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