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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王松与被告杨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26
浏览次数:42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20720号

杨蓝:

本院受理原告王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元,并从起诉日起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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