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75号
扬州星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播了么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广告费人民币791,211.33元。 2、判令被告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二日承担自逾期支付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自2022年3月4日起算,暂计至2022年10月21日,36,554元)。(以上暂计金额之合计数: 827,765.4元人民币)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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