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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徐艳艳与被告阿利甫·加帕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5
浏览次数:1,686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664号


阿利甫·加帕尔:

     本院受理本案受理原告徐艳艳诉被告阿利甫·加帕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阿利甫·加帕尔直接送达,现依法向阿利甫·加帕尔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6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3月1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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