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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严彩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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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2032号

严彩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2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严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代偿款51856.67元及违约金(以51856.67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严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费233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被告严彩红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三月十日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建邺法院立案庭王玲法官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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