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5082号
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徐静芝:
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徐静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三、徐静芝对于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徐静芝抵押的位于常熟市虞山街道尚湖玫瑰园35幢302室(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2020)常熟市不动产证明第8117960号)的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913元,由姑苏区徐静芝电子产品经营部、徐静芝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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