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3779号
陶世杰:
本院受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陶世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欠款截至2023年1月9日的本金67,320.66元、滞纳金25,853.31元、手续费7447.0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华夏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但上述所有利息、滞纳金、手续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669元,由被告陶世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