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6808号
王林、王飞、冯强:
本院受理原许炎与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王林、苗天水、王飞、冯强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6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许炎支付托管服务费用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王林、苗天水、王飞对上述第一项判项中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许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南京盛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王林、苗天水、王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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