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1440号
耿德春、耿庆福:
本院受理原告耿德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保全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照双方约定的4万元/年标准,从2018年12月26日始直至本息付清时止(至2023年5月31曰起诉之曰,利息暂计177095.89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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