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594号
曾洪杰、曾根芹、郭寿桂: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曾洪杰、曾根芹、郭寿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5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曾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51,913.59及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251,913.5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按照年利率18%计算;违约金以251,913.59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曾洪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曾根芹、郭寿桂对曾洪杰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3元,由被告曾洪杰、曾根芹、郭寿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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