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牛公平与被告刘波、赵君、常熟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023-13001)(2024.1.31)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001号
常熟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牛公平与被告刘波、赵君、常熟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合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0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牛公平支付劳务款12,280元;二、被告常熟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君对被告刘波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常熟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君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波进行相应追偿;三、驳回原告牛公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7元,由被告刘波、常熟博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赵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 71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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