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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宋倩秋与被告高金昌、浦宏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08
浏览次数:1,35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219号

高金昌、浦宏文:

本院受理原告宋倩秋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宋倩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预付卡服务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的会员卡预付金额6696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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