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3997号
朱建友:
本院受理原告胡志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3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朱建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志杰货款175,817.7元,并支付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胡志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件受理费3816元,保全费1520元,共5336元,由被告朱建友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