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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海军与被告杜荣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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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5159号

杜荣仓:

本院受理原告孙海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孙海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110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从2020年06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以11000.00元为本金,按约定的每天万分三的利息计算,截止到2022年12月30日,利息为3062.40元,共计14062.4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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