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923号
被告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锦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齐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江建天成物资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第三人威海恒江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锦灿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原告411956.72元,并自2021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暂定0.5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6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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