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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叶飞与被告王和林、唐闽、王月林、赵方杰、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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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3)苏0105民初12823号

唐闽、王月林、赵方杰、南京海格斯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叶飞与你们、王和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撤销被告申请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710万元及利息1285456.68元(暂定,计算至2023年4月15日,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最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合计18385456.68元;2.请求判令被告五、被告六、被告七对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的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及产生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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