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703号
徐志华、朱建群:
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徐志华、朱建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因无法向你方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2月3日的商业性贷款本金391452.7、利息10007.95元、罚息426.47元、复利159.44元,本息合计402046.56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36120008825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1年12月17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180514.05元、利息3847.8元、罚息330元,本息合计184691.85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36120008825的《南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性购房贷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提供抵押的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延龄巷5号2幢1单元902室的房产(房屋权证号为白转字第086425-386426号)折价、拍卖或变卖该房产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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