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114号
王传华、刘君容:
本院受理原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传华、刘君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己支付的保险金865116元及利息(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金43255.8元;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发生的律师费10000元;3、判决原告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台北二路1-4号1当4单元1层1室(房产证号为武房权证岸字第2015004920号)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最高限额内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三日后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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