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3号
莫文虎、莫文山、莫伍红、莫四红、丁盛英、莫祥斌: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443号原告张金金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将南京市建邺区高庙路7号清润园3幢2单元810室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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