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300号
顾维勇:
本院受理原告徐广金与被告顾维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300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顾维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广金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顾维勇未能履行上述第一项内容,原告徐广金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顾维勇所有的位于栖霞区和燕路396号8幢404室不动产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照抵押顺位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徐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90元,由被告顾维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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