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440号
丁志群、姜羽、宋德平:
本院受理原告刘梦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独任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刘梦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95047.76元以及支付逾期利息(以95047.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4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止。暂时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的金额为10875.56元);2、判令被告三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由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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