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466号
孙如苗:
本院受理原告胡学玉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胡学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50664.68元,伙食费600元,交通费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合计54064.68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0、(025)8357717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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