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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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吴进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2021年5月工资13161元、6月13000元、7月13000元、8月13000元、9月13000元、10月13000元、11月 13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9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3月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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