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015号
南京玖号院餐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磊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王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1年12月剩余承包费13000元以及2022年1月1日至1月23日承包费19933元,以上合计为32933元;2.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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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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