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474号
北京百年欣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夏娟诉你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的双倍工资差额7724元。2.支付3月-6月份所缺3天工资681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2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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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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