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155号
南京斐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茂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川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秦淮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玉姣诉你及南京茂冉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川苏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秦淮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一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44491.6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2年12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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