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20560号
王红胜:
本院受理原告宝鸡继昱洲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红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苏0105民初20560号,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为: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苏0105民初20560号《民事判决书》,对一审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正常施工期间租金及设备进场费用共计102400.3(82667*90%+28000)元。2、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送达上诉状,因你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第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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